基本信息
标准名称: |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1部分:一般要求 |
英文名称: | Radiation monitoring equipment for accident and post-accident conditions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Part 1:General requirements |
中标分类: | 能源、核技术 >> 核仪器与核探测器 >> 堆用核仪器 |
ICS分类: |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>> 核能工程 >> 核电站、安全 |
发布部门: | 国家技术监督局 |
发布日期: | 1991-02-07 |
实施日期: | 1991-10-01 |
首发日期: | 1991-02-07 |
作废日期: | 1900-01-01 |
主管部门: |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|
归口单位: |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|
起草单位: | 上海核工程研究院 |
出版日期: | 1900-01-01 |
页数: | 19页 |
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事故期间及事故后现场辐射水平和流体(气体或液体)内放射性活度监测设备的一般要求,包括设计要求、技术特性、检验方法及所需文件,并给出检验方法范例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事故期间及事故后(包括事故后的长期停堆)现场辐射水平和流体内放射性活度监测设备的设计、生产和验收。本标准只涉及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规定和设计要求,而在其他几部分标准中给出几种特殊类型仪器(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仪、高量程γ剂量率监测仪、工艺流监测仪及其他排出流监测仪等)的详细要求,但必须与本标准结合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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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 能源 核技术 核仪器与核探测器 堆用核仪器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核能工程 核电站 安全